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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优先+法律托底=公信落地——隰县法院运用“五色解纷”机制定分止争
发表时间:2026/05/28 来源:临汾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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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颜色”区分矛盾纠纷类型,用多元调解打开解纷路径,将法律明示为最终托底,确保纠纷调处不和稀泥,强制执行力与司法公信力叠加体现。近年来,临汾市隰县人民法院创新推行“五色解纷”工作机制,一改以往案件委托调解单纯依靠调解员个人能力,调解与法律衔接不紧,调解效率和效果容易打折的弊端,注重在矛盾纠纷的划分上提前预判,将调解的先天优势和法律的刚性约束有机结合,力求将调解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颜色浅 纠纷小

调解注重高效快速

“我们把纠纷分成五种颜色,把法院善于调动各种力量的特点凸显出来。当简易纠纷、一般纠纷标注为绿色、蓝色时,它要求调解员准确分辨争议焦点,敢于说出孰是孰非,便于法院精简办案流程、速调速结,做到小事快办、便民利民。”在隰县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看来,有些纠纷拖不起,越拖当事人越烦,需要的是果断给出结论。

宋女士经营着一家彩钢门市部,一年前她应刘先生要求为其搭建160平方米的二层彩钢房,双方约定完工后两天内结清7180元工程款。宋女士按约施工完毕,可刘先生却以外部款项未收回为由一再推诿付款。

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宋女士走进县综治中心提交了调解申请。接到申请,综治中心立即启动调解程序,退休法官凭借多年司法审判经验,先梳理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邀调解员一边安抚宋女士情绪,一边向刘先生讲明拖欠工程款的法律后果。

调解中,针对双方分歧较大的还款时间问题,带班法官进行专业指导,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给出合理建议。面对清晰的法律条款和调解员的暖心劝导,刘先生承认欠款事实,也表达了因外部款项未收回的难处。最终,在调解团队的斡旋下,双方达成一致:刘先生当场履行3000元还款义务,剩余款项明确约定支付期限,并自愿出具保证书,签字按印确保履行。

颜色转 纠纷变

调解讲究法律归位

“颜色变得浓厚了,意味着纠纷也相应升级,怎么办?我们的举措是黄色复杂纠纷搭建联动调解团队,调解员主导协商,法官法律支撑,部门政策指导,做到协同发力。橙色疑难纠纷成立专项处置队伍,靠前紧急稳控,全程规范留痕,做到高效化解。”纠纷等级在变,隰县法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给出的答案是,“你变我也变,调解员的执业背景在变,法官的办案经历在变,加入进来的职能部门在变。”

隰县某村的赵某与曹某本是多年好友。2017年,曹某承包了赵某的土地,双方口头约定每年承包费2000元,承包期10年。然而,由于近年来农作物收成不佳,曹某仅支付了前两年的承包费4000元后便再未支付。今年,曹某承包地种植的玉米长势喜人,赵某便提出由其收获,用以抵顶拖欠7年的承包费14000元,曹某听后断然拒绝,双方矛盾迅速激化,诉至法院。隰县法院立案后将案件委托给农村经验丰富的特邀调解员。调解员考虑到收成将至,为防止矛盾升级,他向双方说明矛盾没解决前谁也不能擅自收获。

调解员指出,虽然是口头约定,但承包合同实际得以履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守约。他劝导赵某要客观看待近几年承包地收成不好的现实,建议适当减少承包费,对于曹某,他表明,收成不好不是拒绝支付承包费的理由。调解中,法院始终发挥主导作用,对调解方向、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全程指导,在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意向时,法院工作人员现场对调解方案的可行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最终双方接受调解结果:曹某支付赵某承包费8500元,玉米由曹某负责收割,纠纷圆满化解。

颜色浓 纠纷急

调解严防风险外溢

“如果纠纷标注为红色,就说明纠纷可能成因复杂,存在稳控情形,也可能面临风险外溢的隐忧。这时院领导必须身先士卒,骨干法官须全力应对,职能部门也要在党委政府统筹下发力,协同做到快速稳控、严防外溢。”红色警示功能的持续提醒,让隰县法院的处置路径也更为清晰。

近年来,隰县梨果经济活跃,已成支撑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之许多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甚至一度触发信访风险。前段时间,隰县部分果农诉当地果品种植专业合作社仓储合同纠纷就是一例典型。

2024年10月,果农郭某、李某等人将种植的玉露香梨存入某恒温库,约定贮藏期至次年5月。贮藏过程中果农发现梨果表皮发黄、品相不好、价值下降,遂认为系恒温库控温系统故障导致,要求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果农将合作社诉至法院。承办法官考虑到仓储物品为易腐易烂的季节性农产品,多次前往梨果主产区进行“果园里的调解”。

调解过程一波三折,果农认为补偿标准太低,要求提高补偿标准;果库保管员则认为果农仓储时间晚、果品自然泛黄,只愿意适当补偿,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按照纠纷处置流程,隰县法院开启“府院联动”。乡镇干部充分发挥属地优势,进行情绪疏导,避免矛盾激化,院领导适时抛出多种调解方案,多维度进行分析劝导。最终,调解协议兼顾果农与仓储企业利益,双方握手言和,为涉案果农挽回经济损失近10万元。


来源:山西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