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事判决生效起,罪犯和他们亲属心中就有了一个无形的时钟——回家的时钟,墙里的人和墙外的人都想让这个时钟快点走,而减刑、假释制度在我看来就是这样一种‘拨快回家时钟’的制度。”
2023年12月18日,晋城中院刑三庭法官助理王洁做客法治专栏节目——《公平的声音》直播间,以案释法,分享了减刑、假释制度相关内容及晋城中院的经验做法。

王洁凭借其丰富的法律知识,首先介绍了减刑、假释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我国确立减刑、假释制度的沿革。
减刑针对的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假释针对的则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中,提出了落实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 “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坚持区别对待”的基本要求。为了切实推进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的实践,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晋城中院总结出了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八必查、两听取、两了解、三参考”制度,实现了对办理的减刑、假释案件的全部实质化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节目中,王洁以案释法,详细解读了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坚持的“五个并重”审查原则:
一是服刑表现审查与原案案情审查并重,既要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也要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
在一起职务犯罪中,张某受贿430余万,原审中仅认可10万元礼金和购物卡;而另一起金融犯罪案件中,陈某诈骗他人巨款,案发后拒不供述赃款去向。虽然他们的狱中考核分数都较高,受到表扬及记功,但执行机关的相关减刑建议均未被采纳,人民法院均裁定不予减刑。
二是主观改造审查与客观改造审查并重,既注重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注重审查罪犯认罪悔罪、思想改造等主观方面的表现,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例如在对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魏某假释的审查中,因其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在狱内获得表扬1次,记功1次。法院又依据其《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刑事判决书及谅解书,证实其没有再犯罪危险,因此依法裁定对其准予假释。
三是依法从严审查与当宽则宽审查并重,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法从严审查犯罪主体、罪名、前科劣迹、违规违法、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期和减刑幅度等;依法从宽审查罪犯身体健康状况,立功和重大立功、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等。
吴某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其在缓刑考验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管期间,有一次路过池塘,发现一儿童溺水,不顾危险将人救起。这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法院据此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并相应缩短了减刑考验期。
四是实体审查和程序审查并重,切实强化法律监督,保障减刑、假释制度立法目标的实现。实体审查罪犯改造表现、立功、财产性判项履行、再犯罪危险、实际服刑刑期、疾病、残疾等;程序审查则是对监狱考察、讨论、合议、告知、审批、公示、再犯罪风险评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监狱长办公决定等提请程序的审查。
五是事实证据审查和调查核实并重,完善证据链条,回溯、还原和证明减刑、假释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事实证据审查是要坚持证据和事实一一对应;调查核实则是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合理怀疑的内容,必须进一步收集、固定、补强相关证据。
最后,王洁分享了自己对减刑、假释制度最大的感受:“其实,最终谁是拨快回家时钟的拨钟人呢?我想首先是罪犯自己,然后是司法机关的合力改造推动,最后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包容与接纳,让罪犯满身泥泞进去、干干净净出来,真正开启新的生活。”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