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家庭主妇,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看见”,更应该被“看重”。晋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就适用了《民法典》中“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新规定,依法维护了承担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人物:丈夫王某 妻子杨某
故事:1995年8月生育长女,1997年1月生育次女, 2002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女方没有外出工作,在家负责抚养孩子、照料一家人的生活起居。
双方感情日渐淡漠……
2015年,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2021年,丈夫将妻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法院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女儿,但近年来双方持续分居,夫妻感情逐渐淡漠,被告杨某作为“全职太太”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原告王某应当给予补偿。
法院判决
判决解除王某与杨某的婚姻关系,酌情判令原告王某(丈夫)补偿被告杨某(妻子)8万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系《民法典》实施后的一起离婚经济补偿案件。《民法典》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
本案的典型意义是通过给付经济补偿的形式,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保护了在家庭生活中承担更多家务的一方。《民法典》的实施,激活了“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其无论男女,是在为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撑腰。更重要的是,只有尊重夫妻双方的付出,让其权益都得到充分保障,才能更好为家庭和谐幸福护航。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