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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曲沃:架设GOIP设备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 ——小心!莫把自己“搭”进去!
发表时间:2023/03/21 来源:临汾长安网 责任编辑:牛丰田 审核人:靳萍

“这明明就是在境内拨打的电话嘛,怎么会是诈骗电话?”不少群众受骗后不解地问道。其实这些市民看到的电话号码,很多都是诈骗分子使用GOIP设备拨打的,手机来电虽然显示的是国内号码,但打电话的人却远在境外。

近日,临汾市曲沃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首例架设GOIP设备协助境外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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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1月初,犯罪嫌疑人张某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了一个自称“狗子”的人,其让张某帮忙在国内搭建用于语音传输转换的通讯设备,并承诺每个设备每天工作9小时就给予张某3000元的报酬。面对高额收益的诱惑,张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件陆续在通讯公司办理了近百张电话SIM卡,并购买了大量GOIP设备。经查,张某先后在曲沃、新绛、翼城等多地租赁的民用房内架设了GOIP设备,为境外的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通讯技术支持和帮助,致使国内数十名群众上当受骗,损失金额数万元,该张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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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解读——什么是“GOIP”?

GOIP设备是一种能够实现异地漫游的网络通讯设备,可以通过远程操控将虚拟号码拨出,实现“人机分离”。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SIM卡同时运作,具有无人值守、双向通话的特点。为逃避打击,境外诈骗分子通过招募人员架设GOIP设备,无需人为经常性管理就可实现远程操控,直接利用在国内办理的电话卡就可以实现任意拨打诈骗电话,达到隐匿其真实位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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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经历了从传统电话到网络通讯的变化,诈骗链条越来越智能化、区域化、反侦查化,犯罪分子开始不断使用新技术、新应用来逃避警方打击,比如GOIP网络电话就是近年来诈骗分子的新宠。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还为其提供架设GOIP设备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随着网络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用新型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活动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受过高等教育的技术人员因心存侥幸、贪图非法利益或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令人扼腕叹息。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利用GOIP设备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是违法犯罪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心怀侥幸,从而被犯罪分子利用,甚至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来源:临汾政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