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老子《道德经》看法律的谦抑性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杜学明
前段时间,我应邀参加了一起死刑犯的行刑监督,行刑前死刑犯毫无悔过的临别之言,深深刺痛了在场的每一名司法人员,也让我对“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的刑法局限性有了更深的认识。这件事也进一步警醒了作为司法工作者的我们,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更应该汲取中华传统法治文化中的智慧,一手持法律之利剑、一手持人权之盾。
老子的《道德经》第三十一章有“兵者不祥之器,非君子之器,不得已而用之,恬淡为之”。在刑事办案中,我们也应该把法律的严惩酷罚作为最后的手段,就像法律谦抑原则中所讲的,要用最少量的刑罚取得最大的刑罚效果,动用刑罚要成为不得已的手段和非常规的手段,而更多时候应该更加注重发挥法律的引导、评价、教育、预测作用,这才是以更高境界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
从执法者内心来说,如果把动用刑罚视为“不得已而用之”的不祥之器,就会自然而然做到手持利剑、内心柔软,不会把看到犯罪分子受到严惩仅仅是“仇者快”,看到别人德行失察仅仅是“闻者乐”,而是心存一份大爱、一份慈悲,发自内心的对“生而为人”的一种人性关怀、人权关爱。心之所至,行亦相随,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也就多了一份真心真情,不再是机械式的说教办案,而能“视其所以,观其所由,察其所能”,深刻认识对方,帮助找准症结,在办案中做到天理、国法、人情兼顾的同时,让犯罪分子真心悔过、真心认罪、真心接受法律的制裁。
从政治效果来说,在认识到动用刑罚视为“不得已而用之”的不祥之器后,也就能深刻理解《道德经》所讲“以道佐人主,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的道理,也就能更好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更加注重法治文化建设的意义所在,在办案实践中更加深刻理解中央政策、理解法治新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更高水平要求。在维护法律威严让人不敢犯、健全法治手段让人不能犯的同时,用心用情做到法安天下、良法善治、德润人心、崇德向善,最大程度分化犯罪、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把以人民为中心做实,最终实现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政治效果。
从法律效果来说,在认识到动用刑罚被视为“不得已而用之”的不祥之器,也就对“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崇德与尚法的关系会有更深的理解。无论立法的滞后,还是法律底线,法律所限定的不为、法律所倡导的遵守,都是做人做事的最低标准,罪刑相适应、罪罚相当,都是为了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执法办案就要坚决杜绝“私情行而公法废”,坚决做到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同步做好普法宣传、案件宣传,真正实现“善者不善人之师,不善者善人之资”,引导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从社会效果上来说,在认识到动用刑罚视为“不得已而用之”的不祥之器后,也就可预见“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的结果,就是“其事好还”,今天甲告乙,明天乙告甲,冤冤相报何时了。办案工作中就要更加注重源头治理,努力做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更加注重发自内心的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解其所难,让犯罪者真心悔过、伏法、改造后重新做人,让受害者在应得所偿的同时,保有一份宽容,法结心结一起解开,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