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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惹“情债” 诉前调解止纷争
发表时间:2024/04/08 来源:忻州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初恋时,你侬我侬,不分彼此;热恋中,转账送礼,甜蜜大方;分手后,情断义绝,反目成仇......当昔日爱情不再,今朝债务纠纷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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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定襄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小李诉称,小郝自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共计向其借款31052元,小郝以各种理由推脱长达3年之久仍未偿还,故小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小郝偿还借款本金30257元并支付利息4424元。

定襄法院立案庭法官在收到立案材料后,翻阅了小李提供的转账记录,发现二人的转账记录多达百次,转账金额从几元到几十元、几百元,甚至几千元不等,在这些转账记录中,也频繁出现“5.20”“5.21”“52.10”等金额,法官敏锐的察觉到该案件或许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纠纷。

随后,法官按照诉前调解流程将该件流转至经验丰富的调解员手中,并指导调解员可以从原被告是何种关系、因何发生经济纠纷入手确定纠纷类型,如确认是情侣之间的经济纠纷,要甄别哪些属于赠与,哪些应为债务,进一步确定调解方向和调解方式。

调解中,调解员从小李提交的证据入手,在对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后,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证实了小李与小郝曾经确实是一对甜蜜的情侣,热恋期间,二人你情我浓,彼此相互消费也心甘情愿,毫不吝啬。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矛盾渐渐显露,最终因感情不和分手,也由此引发了经济纠纷。

为避免昔日恋人对簿公堂,调解员通过分析二人恋爱期间的转账记录、消费凭证,厘清了他们之间的经济往来,并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不厌其烦地与双方电话联系沟通,耐心疏导双方相互体谅,换位思考在恋爱期间的付出。

终于,小郝在法官和调解员耐心的劝说下,表示愿意偿还借款28000元,但因资金不足,希望小李同意其进行分期偿还。小李明确表示可以放弃部分款项以及利息的主张,也同意小郝分期偿还,但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且诉讼费用由小郝负担。

由于小郝在北京打工,无法前往定襄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法官随即表示可以通过线上进行办理,通过【微信小程序】远程发起视频调解,调解后可以在线申请出具调解书并签订调解协议。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打消了疑虑,当庭签署了调解协议,该案得以妥善解决。

此次调解,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实质性化解了双方矛盾,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今后,定襄法院将继续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用群众接受的方式化解纠纷,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官寄语

情侣间交往既有感情的付出,也有金钱和时间的投入,情到深处时你侬我侬,不分你我是常有之事。对于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的性质认定,是一般赠与?民间借贷?亦或是大额度转款有彩礼性质?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在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综合男女双方往来金钱的金额大小、用途、经济能力等案件事实因素,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来确定。

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爱情固然美好,可以奋不顾身,但在交往中应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唯一标准,也不要被爱情冲昏头脑。当感情不再,曾经的不离不弃,可以变成现在的“好聚好散”,做到从前祝我们,现在祝你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