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各市速递>临汾
“熊孩子”网游打赏 诉前调“未”爱同行
发表时间:2024/06/03 来源:临汾长安网 责任编辑:牛丰田 审核人:靳萍


“谢谢!太谢谢你们了!”

“今后我一定要严加管教......”

5月23日,一位中年妇女来到临汾市吉县人民法院,在将一面写有“倾心调解、‘未’爱守护”的锦旗送到人民调解员手中时激动地说。

小明(化名)是一名未满13周岁的初中生,平时放学回家后总想玩会儿手机,其母亲觉得让孩子放松放松也未尝不可。今年3月份的一天,小明母亲在使用手机消费时发现账户资金不足,仔细查看消费记录时发现有多笔较大额的连续支出,收款方均为上海某公司,多番询问小明之后,方得知是其将钱用于购买游戏装备“充值打赏”。原来小明在其母亲的手机上注册了上海某游戏公司的网络游戏账号,并多次在其母亲不注意时或者晚上睡觉后“打游戏”并使用其母亲的微信、支付宝进行充值,仅2024年1月11日晚9点半至11点半的两个小时之内,充值达13次,除一笔328元之外,其余12次的单次充值金额均高达648元,累计达8000余元。了解情况后小明母亲心急如焚,立即与该游戏公司联系沟通希望能退还充值,但均遭到拒绝,无奈来吉县人民法院询问起诉事宜。

微信图片_20240531180918.jpg

吉县非诉讼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一边安抚小明母亲的情绪,一边梳理案情并与游戏公司取得联系。考虑到该案件的特殊性,吉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全程对该案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上海某游戏公司提出:一是无法确定该游戏账号的使用者确为13岁的小明;二是即使充值行为是小明所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支付密码等信息,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应当承担责任。本着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纠纷的原则,人民调解员多次与游戏公司、小明父母进行沟通协商。吉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亦从《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网络游戏管理等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澄清利弊,并将小明父母搜集到的相关证据发送给游戏公司。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退款意见并当即履行。同时,吉县人民法院向小明父母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督促其父母主动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网络游戏更是以其极强的互动性、沉浸性、仿真性对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而未成年人又因自身心智发育尚不成熟,自控能力相对较弱,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易沉迷网络游戏。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提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需要多方协作的综合治理工程,不仅需要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加强监管,还需要游戏企业和平台积极落实“防沉迷”工作的各项要求,为孩子们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熊孩子”网络游戏充值打赏,看似损害的是家庭财产权益,但如果不能及时挽回止损,必将会伤害到家庭关系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吉县人民法院在化解纠纷的同时,向小明父母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旨在教育引导广大家长要履行好监护教育职责,加强关爱陪护和未成年人约束规范,正确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

微信图片_20240531180919.jpg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明未满13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游戏充值行为,并非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且涉及金额较大,与其智力和年龄并不相适应,在其父母发现后,也及时与游戏公司进行了联系沟通。因此,该充值行为对小明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案中,小明的父母作为小明的监护人,没有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支付密码等信息,未对小明进行必要的教育和管束,导致小明成功使用其微信、支付宝等进行充值消费,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临汾政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