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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党组织在“三治融合”治理中的主导作用
发表时间:2021/07/30 来源:《山西政法》刊物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王小萍 李彦江 李瑞青

基层社会治理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是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转型探索中形成的“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将自治、法治和德治有机融合在一起。党的先进性决定了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面对纷繁复杂的事务,能在社会现实中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承担起基层社会治理的主导角色,有效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的不断发展。

一、党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的宪法依据与党内法规的确认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包括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会议报告明确提出要在国家治理的各环节明确党的绝对领导地位,构建起以党的领导为核心的国家治理的制度体系。 《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在村级治理层面党支部的领导地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源于基层实践经验总结的“三治融合”写进会议报告,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基层社会治理“三治融合”的提出及其内涵

(一)基层社会治理问题的提出。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的参与,多元关系的重构和多元利益的协调。如何改变过去单一的政府管理模式,建立社会多元主体的共同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积极性,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内在动力,促进经济社会共同发展成为现实问题。发源于浙江桐乡“三治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具有典型性,其经验上升为基层社会治理的新模式,可学习、可复制、可推广成为其基本特征,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这一新的治理模式的确立,对于我国基层社会新秩序的重建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三治融合”的内涵及阐释。一是对“三治”基本内涵的认识。首先,自治就是自我治理,基于自身发展需要通过自我管理等一系列行为从而达到自我发展的目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念之下的自治,其内涵至少包含以下两方面:一是法律规范意义上的自治,体现为国家关于基层自治的立法,解决了基层治理中的基础性问题;二是社会规范意义上的自治,是基层自治组织的成员基于自己内心的要求,在符合党的领导和法治原则的前提下,为实现基层社会组织、团体的利益和目的,协调基层社会复杂关系,自发制定的相应规范。其次,法治一般是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包含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两种形式。前者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制度及其运行;后者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原则、精神和价值追求。第三,德治即“以道德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从而形成社会秩序的治理观念和方式,道德规范约束是一种非正式制度约束”。运用道德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是不可或缺的方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内涵的精华,以马克思主义道德观为源,立足新时代社会主义道德观,充分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社会主义道德实践经验,逐渐构建出比较成熟的德治认识体系。二是对“三治融合”的分析。“三治融合”的理论基础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法律与道德二者关系,可以通俗地表述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调整社会关系时两种方法并用,解决社会生活特别是基层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自治有其特定的内容,但从性质的角度分析,是法治与德治二者的有机结合。

三、党的基层组织在“三治融合”中的主导作用

(一)党的领导是基层社会治理的核心。如何将“三治融合”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普遍推行并取得成效,需要有强有力的领导作为支撑和依托,党的性质和其担当使命,决定了基层党组织在“三治融合”中处于领导地位并起主导作用。基层社会“三治融合”治理包含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直接触及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调整和存在问题的解决,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根本性和关键性问题。基层社会治理的“三治融合”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加强和明确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是实现党对国家社会生活全面领导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二)基层党组织发挥“三治融合”主导作用的途径。一是以基层自治为核心突破基层社会治理瓶颈。基层社会治理要在党的战略部署和国家政策的推进之下,以基层社会自治为突破口,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依法推进基层自治,培养自治组织自我意识,形成自我能力,实现自我管理和服务。基层自治的具体推进和实施,要在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得以实现,或者基层社会自治是具体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入口,化解基层社会的复杂矛盾,重构基层社会关系,推进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即三农问题的解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二是以德治和法治为基层自治的基本手段。首先,基层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首先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章和党内规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核心,提升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政治领导水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决定、路线方针和政策,确保基层自治向着党中央引领的方向发展;其次要加强组织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教育,严格监督党员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党内法规,严格按党员的标准提高自身修养,拒绝腐败特别是大量存在的基层微腐败;最后要通过党员在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和社会群体中的积极工作,深入贯彻党的理论思想和政策精神,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具体工作中的影响力。其次,以德治为根本提高基层社会自治的水平。德治是源于内在的动力,其发展的空间是开放性的,以德治为根本,既是对法治的促进,又是对法治的超越。在德治过程中,应以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核心准则为引领,倡导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原则,从维护基层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自治组织和自治群体的内生动力,在依法自治的前提下,在更高层次上激发基层自治组织及其成员不断创新改革基层自治的动力,组织和动员自治组织的成员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活动。第三,以法治为重心规范基层社会自治行为。法治是一种外在力量的推动,面对当前基层社会繁杂的社会事务和错综复杂的矛盾,从宏观层面上,要依法调整基本的社会关系,特别是重大关系例如土地承包、经营、使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等基本关系,做到基层社会治理有章可循。具体而言,一方面依法依规推进自治组织的活动,促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依法依规开展活动,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形成组织与成员间的良好互动关系,充分保障自治组织成员对自治事务的民主参与,推动基层自治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基层自治组织要依法参与到基层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法解决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在基本关系理清顺畅的前提下,一些具体的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沟通,调解等方式灵活解决。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