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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收款码帮人转移资金 两名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获刑
发表时间:2021/10/19 来源:山西法制报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把自己的收款二维码“租借”给他人使用,不料他人利用此二维码实施了犯罪活动,由此“租借者”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偏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两名被告人为犯罪活动提供收款二维码转移资金,并从中赚取佣金,最终被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和四年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2019年12月,被告人文某平认识了微信昵称为“发财一条龙”(QQ发财一条龙)的男子,该男子介绍文某平利用二维码收款赚取佣金。

2020年2月,被告人文某平介绍被告人陈某宜参与利用二维码收款赚取佣金。后被告人陈某宜将名称为“株洲市满朝佰家粥铺珠江北路”和“株洲市天元区佰家粥铺”的“收钱吧”收款二维码提供给文某平,收到钱后,陈某宜扣除相应的佣金后,再将剩余资金分多次转给文某平提供的两张银行卡账户内,文某平收到陈某宜转账资金后,扣除相应的佣金后,再将剩余资金转到昵称为“发财一条龙”的男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

自2020年2月至案发时,被害人贺某等人的被骗资金一部分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被告人陈某宜的账户中,一部分进入京东等电商平台中。被告人陈某宜账户转账资金为199566.68元。后二被告人将资金又转入上线指定账户中。

2020年4月,陈某宜与其朋友周某等人去江苏办理事务,其间,陈某宜向沈某、朱某文等人高价购买二维码,并将收购的二维码发到指定QQ群内。被害人李某等30余人的被骗资金通过扫描二维码的形式流入被告人陈某宜、文某平控制的账户中,被告人陈某宜、文某平账户转账资金1288151.13元,后二被告人将资金又转入上线指定账户中。被告人文某平、陈某宜账户共计转账资金1487717.81元,被告人陈某宜从中获利20000余元;被告人文某平从中获利30000余元。

偏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平、陈某宜为赚取佣金,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然利用收款二维码帮助他人转移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某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随着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形式的普及,一种新型网络犯罪随之而来。有人在网络上通过有偿支付报酬,收取个人手机里的收款二维码用以转账。参与者只需将自己的“收款码”截图交付给“联络人”就会收到一笔“感谢礼金”,当有款项进账时再把这笔钱转到“联络人”指定的账户里,又可以获得一笔“劳务费”;这样身不动膀不摇净赚收入,很多人不由自主地被吸引。而当参与者以为可以“坐收渔利”的时候,却极有可能被犯罪团伙利用,成为洗钱的工具。

在此提醒大家,平时要提高警惕,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微信、支付宝及其他支付账号。“租码、租号”背后可能隐藏的是洗钱、诈骗、赌博等非法勾当,切莫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