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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新型家事案件执行机制之我见
发表时间:2021/12/02 来源:《山西政法》杂志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贺进武  刘东奇  翟田楠

当前,家事案件执行难问题较为突出。区别于一般民事案件,家事案件的执行涉及到当事人身份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情感利益等多种利益,其在追求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载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致力于家庭矛盾的化解和亲情关系的修复。相比家事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本文在综合分析家事案件执行难点的基础上,旨在通过树立“修复优先”“分类施策”和“全周期管理”三大理念,采取多元化强制执行措施,从而有效破解难题。

一、问题梳理:家事案件执行工作常见难点

(一)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执行难。实务中主要表现为:第一,被执行人没有固定收入,也无银行存款和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有的被执行人虽有固定工资,但执行中采用按月提取工资收入的方式,工作量大,耗时较长。第二,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私下隐藏、转移财产,甚至东躲西藏、变更住所或者移居国外,使法院因找不到被执行人而执行不能。第三,执行措施不当可能会使家庭关系进一步恶化,因“三费”案件具有长期性和周期性特点,即使本次案款执行到位,也可能影响后续案件的执行。

(二)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案件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相关人员不配合。由于离婚双方结下怨恨,抚养孩子一方常常不愿意履行协助义务,他们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惩罚对方的工具,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或明或暗的阻扰。二是案外人阻挠。这里的案外人指被探视人的亲属,由于多种原因,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可能实际上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当该子女的父(母)依法前去探望时,会遭到他们直接或间接的拒绝。

(三)离婚案件财产分割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房屋腾退交付难。如离婚或继承案件中常见一方经济条件较差,搬出后无房产可居住,也无租房能力,而另一方也无经济能力给其支付部分租金,如法院强制让其腾出原房,将影响其基本生活。第二,房屋补偿款兑现难。继承案件中通常一方取得房产所有权,而其他方获得房屋补偿款,但如果取得所有权一方在判决后占有房屋使用,拒不支付补偿款,执行中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就会出现僵局。第三,住房公积金分割难。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提取,实践中一般是由持有方先自掏腰包将另一方的部分履行完毕,但如果其拒绝履行或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只能长期冻结直到可提取之日,案件便长期无法执结。

二、现状探究:家事案件执行困境成因剖析

(一)家事案件鲜明的自身特色。家事案件具有特殊性。当事人关系特殊,他们之间一般具有血亲或姻亲关系,如抚养权纠纷案件中的夫妻双方以及被抚养人,继承纠纷案件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案件性质特殊,除涉及当事人的私益,更需要贯彻公益性,要注重婚姻家庭秩序的维护及和谐社会风尚的构建;执行标的特殊,既可以是财物,如“三费”案件的执行、分割遗产案件的执行,也可以是行为,如探视权的执行。实践中,有些案件比较复杂,同一案件中包含着不同的执行类型和权益。在执行内容上,可能既有抚养费、财产分割款、房屋补偿款的执行,还有房屋变更登记、房屋腾退交付、探望权等多项内容,这样就大大增加了执行难度。

(二)法院执行理念方式的落后。家事案件的执行必须充分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亲情关系和伦理关系,妥善处理好情与法的关系,否则,可能给家庭和社会带来负面影响。长期以来,法院执行理念单一、措施手段有限、程序缺少弹性,未能遵循家事案件追求和谐、共赢的执行理念,现有的民事执行措施也主要是为一般债务案件设定的,不符合家事案件的要求。此外,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一传统伦理理念的影响和干扰,执行人员办理家事案件通常会采取较为温和的手段进行,力促双方达成和解,但常常出现“久调不执”的现象,而被执行人也认为法院不应当过多介入家庭纠纷,往往不主动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结果耗费了大量的时间成本,拖长了案件办理周期。

(三)综合协调解决机制的缺位。从法院内部来讲,审判和执行衔接不畅、隔阂较深。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过于关注自己案件的审结,容易忽视后期的执行问题。有的在审理中双方提什么判什么,例如某件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审判员未经依法确认就在调解书中将某套房屋确认归一方所有,后该方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这套房在调解书作出前就已被法院查封,最终导致执行不能。从社会面来讲,化解家事纠纷不能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而要打一场人民攻坚战,激活各行业协助司法的力量。此外,从家事纠纷产生前到家事案件执行完毕,需做好及时介入和跟踪回访,各阶段要无缝衔接、相互配合,从而建立一个全周期流程化闭环式的家事纠纷化解体系。

三、理念革新:构建新型家事案件执行机制

(一)修复优先理念。所谓修复优先,是指将心理疏导、教育感化、人民调解、社会救助等执行方法引入执行程序中,尽可能使双方消除对立、回归理性、减少伤害,弥补已经出现裂缝的婚姻家庭关系。该理念是家事审判修复理念的延伸,侧重于维护亲情关系的和谐稳定,注重保护妇女、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理念中“优先”二字强调要以劝告为主、强制为辅,慎用、少用强制执行措施。修复优先理念倡导:一是强化心理疏导。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思想状况、争议焦点、执行难点,从而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要围绕亲情做文章,采取以理释法、以情讲法的方法为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被执行人理清思想症结和问题根源,为其自觉履行提供动力。二是贯穿多元化解。要与辖区妇联、公安、网格员、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等多部门、多类人员联合,推动司法执行与社会协助相契合,或者积极联系被执行人信赖的公民或组织作为协助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提升社会效果。

(二)分类施策理念。所谓分类施策,是指针对不同类型的家事执行案件应当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运用不同的执行措施。其原因在于,每一类案件都有其自身特点,只有归纳总结出各类案件的办案技巧,才能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讲,对于金钱给付型家事案件,应该及时通过扣划、提取等手段帮助相对弱势一方获得维持其基本生活所需的“三费”,或者通过办理变更登记等手段及时实现财产切割;对于人身型案件,如探望权案件,可以将恶意阻碍探视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如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屡次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情节严重,则对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对于物的交付型案件,如房屋的腾退交付,重在程序规范,疏导先行,给予债务人相应的知情权和搬离时间。如果债务人无房居住,必要时安排临时住所甚至暂缓执行;对于变更抚养权的,若被抚养人明确表示拒绝的,应告知申请执行人人身权不能强制执行,对案件终结执行。

(三)全周期管理理念。“全周期管理”是现代企业运营的一种先进理念,它强调统筹兼顾、多向发力。运用到本课题中,则是指一方面要建立审判与执行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对于家事纠纷的解决,要从全周期进行总体设计,从而形成系统、协调、完备的管理体系。对案件执行来讲,可以将执行情况纳入审判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拒不支付赡养费的,可以在继承遗产时予以考虑,成为不继承或者少继承的法定事由。建立审判与执行的定期沟通机制,尽可能避免因审判引发的执行标的不明确造成执行难现象。通过加强学习培训、开展轮岗交流等形式,不断更新干警办案理念,提升法治素养。就家事纠纷的化解来讲,在纠纷产生前,要注重“家文化+法律”宣传,可尝试与各地电视台法制栏目、新媒体平台加强合作,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再教育,并让其作出书面保证,联系好被执行人所在社区(村)工作人员,及时督促、协助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

(作者单位:晋城市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