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冯某某犯袭警罪一案作出当庭宣判,冯某某因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潞城区人民法院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为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案情介绍
9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到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大肆吵闹,损坏分局大厅财物。潞华派出所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并将冯某某带上警车,冯某某拒不配合,还气焰嚣张地谩骂民警,殴打民警面部一拳。随后,民警将冯某某控制并带离现场。
(远程庭审视频系统审理现场)
审理认为
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罪犯冯某某已交付执行。
释法明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法律尊严更不容挑战
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公民的应尽义务
在遇到民警执法时
大家务必积极配合
敬畏法律,尊重执法者
切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追悔莫及
来源:平安长治、潞城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