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司法理念集中教育活动开展以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积极践行“法官多跑腿、群众少奔波”的理念,针对工伤确认、保险待遇给付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的行政案件以及交通违法行政处罚等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先后赴介休市、交口县、中阳县开展了行政案件巡回审判工作,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广泛地进行了普法宣传。
12月9日,吕梁中院行政庭在介休市人民法院就一起关于养老保险缴纳及养老待遇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原告郭某某系原介休某厂职工,其以介休市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关于“介纺协议工属于临时人员,由本人自行缴纳养老保险”的决定违法为由诉至吕梁中院,请求撤销介休市政府作出的会议纪要。介休市副市长代表政府出庭应诉,介休市司法局等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十余人参加了旁听。庭审规范高效地顺利完成,出庭的介休市副市长表示当天的庭审,对他触动很大,今后要更加谨慎地形成会议纪要,纪要内容必须合法有据,要尊重法院判决,维护法律权威。旁听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
12月15日上午,吕梁中院行政庭在交口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吕梁市社会保险中心应否给付工伤保险金一案。原告申某、韩某之子在交口某公司工作期间,于2012年头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二原告之子回到该公司继续上班,2019年9月其下班回家后昏迷不醒,经住医院检查,出院后在家中死亡,交口县人社局认定二原告之子为工伤复发,属工亡。二原告以被告吕梁市社会保险中心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诉至临县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由被告支付二原告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二原告供养亲属抚恤金。
被告不服,以不应给付二被上述人工伤待遇为由上诉至吕梁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二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经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宣判,判决驳回吕梁市社会保险中心上诉,维持原判。庭审结束后,被上诉人韩某某、原审第三人交口某公司的代理人对法院深入当地开庭表示感谢,特别是法院当庭宣判,让他们没有了等待结果的煎熬,给了他们一个“看得见的正义”,直观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和权威。
12月15日下午,在中阳县人民法院,吕梁中院行政庭就两起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原告范某和刘某涉嫌酒驾,中阳县交警大队对该二人作出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强制措施,二人以中阳交警大队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分别诉至离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范某和刘某均不服上诉至吕梁中院。庭审中,双方围绕行政强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程序进行了充分的质证、辩论。庭审结束后,案件将择期宣判。
以巡回审判的方式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既减轻了群众诉累,让群众零距离感受司法便民服务的温暖和关怀,又有助于深化“府院”良性互动,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吕梁法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