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各市速递>吕梁
交城法院:诉前调解化纠纷 群众满意暖人心
发表时间:2022/01/28 来源:吕梁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因与某物业服务公司产生矛盾,交城县某小区30余户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该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诉至交城县法院,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交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接收案件后,通过翻阅卷宗,发现这批案件标的额小、争议内容明确,如果能在诉前化解,将会起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此,诉讼服务中心将该批案件流转至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后指派到各调解员手里,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了解双方矛盾点,寻找化解途径。为尽快将矛盾化解,调解员通过多种方式积极联系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矛盾,调解员一方面与物业公司沟通,希望他们能畅通沟通渠道,合理听取业主建议,缓解业主抵触情绪;另一方面以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导向,从法、理、情的角度对业主进行劝说,促成其履行缴费义务。

通过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努力,一步步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物业公司承诺今后会加强物业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和提升服务质量。业主们也纷纷向物业公司交纳了拖欠许久的物业费,案件以物业公司主动撤诉告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诉前得到有效化解。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预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来源:交城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