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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起争议,实质化解促和谐
发表时间:2022/02/10 来源:阳泉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感谢咱法院工作人员的努力,

让我们能舒心地过一个顺心年、放心年!”

一起行政赔偿纠纷的当事人

握着审判人员的手如是说。

2021年底,原告王某因与被告某行政机关产生行政赔偿纠纷将一纸诉状递交至我院......

综合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在立案审查中,了解到原告起诉前与被告已进行多次协商未果,至起诉前双方均有调解意愿,为从源头上化解行政争议,促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综合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启之前引导、鼓励和支持当事人积极选择行政调解这种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并组织双方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而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要求起诉的情况下,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综合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时终止调解,积极促成立案庭做好调解与诉讼工作衔接,将案件依法转入诉讼程序,确保纠纷解决的正当化。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了解到,针对原告诉请原被告双方仍有调解意向.....

基于综合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在诉前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审判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认真分析研判后,发现该案具有极大的调解可能性,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考虑,调解结案是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经审判人员充分释法和耐心细致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赔偿事宜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据此我院依法作出《行政赔偿调解书》。至此,困扰原被告双方数月之久的行政赔偿争议最终以调解方式在传统春节来临之际圆满解决。

在今后的行政审判工作中,我院将认真贯彻执行该意见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诉前引导分流机制、诉前调解机制建设,理顺化解行政争议的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多元化解中的参与、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水平和人民生活品质。

来源:阳泉郊区政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