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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30万元!村民跳沟堵水管致伤残,应县法院认定见义勇为
发表时间:2026/05/21 来源:朔州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典型案例

近日,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宣判一起因施工挖断自来水管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施工方山西某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在抢修中受伤的村民王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301,079.38元。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16日,在应县义井乡边耀村,山西某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开挖自来水管沟过程中,不慎将一根正在使用的自来水管道挖开,导致大量自来水喷涌而出。为尽快止水、避免村中供水长时间中断,村民王某主动跳入壕沟尝试封堵缺口。然而,沟边土堆突然坍塌,王某被掩埋,后被在场村民救出并送医。

经诊断,王某全身多处骨折,构成八级伤残,住院治疗13天,个人支付医疗费6,203.38元,后续还需持续康复。事故发生后,王某就赔偿问题与施工方协商无果,遂将施工方及边耀村村委会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是“自身过失”还是“见义勇为”?

庭审中,施工方辩称,其已安排专业抢修队伍,其施工行为与王某受伤无关,王某“自行抢修”是为自身利益,应自负其责。

法院审理

1.施工方存在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施工单位作为专业建设主体,施工前未排查地下管线、未关闭供水,施工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事发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险情,是案涉水管断裂及王某受伤的直接、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2.王某行为构成见义勇为。王某在公共供水设施受损、全村正常生活秩序面临影响的紧急情况下,为防止集体财产损失扩大而主动参与抢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规定的见义勇为情形,其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3.村委会不承担责任。边耀村股份经济联合社为独立法人,村委会对案涉施工活动无管理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法官指出,本案具有双重警示与示范意义:

一是为施工安全划定法律红线。施工单位在公共场所、道路等进行挖掘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安全防护、警示义务,否则一旦造成损害,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二是为见义勇为提供司法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鼓励和保护公民在保护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过程中实施的合理救助行为。见义勇为者不应因救助反遭责难,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维护。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既厘清了施工主体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也以司法裁判彰显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肯定与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为今年民法典宣传月“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的主题提供了鲜活的司法样本。

对市场主体而言,要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严格规范作业流程,主动防范安全风险,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公众而言,互帮互助、见义勇为的传统美德始终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善行义举不会被辜负;对社会治理而言,司法裁判通过个案释法,将民法典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引导全社会形成“守法经营、崇德向善”的良好风尚,让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共同守护社会的温暖与正义。

来源:应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