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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捍卫“耕地绿” 让“水泥地”重回“希望田”
发表时间:2025/10/21 来源:长治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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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长治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