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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感谢信
发表时间:2025/08/04 来源:晋中长安网 责任编辑:刘勇 审核人:靳萍

7月25日上午10点,正值盛夏酷暑,连日来的持续高温天气,空气中弥漫着沉闷与炎热。

晋中中院西楼执行局旁的绿色松柏苍翠挺拔,低矮的扶芳藤修剪齐整,映衬着竞相绽放的月季,微风拂过,花香四溢,让人在暑热中感受到一丝清新与宁静。

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在堆积如山的案卷中,各自忙碌着正在开展的“2025三晋执行利剑”行动的各项事务。

按照预先安排的工作计划,我与郭东星法官一同在法官接待室会见当事人。

突然,一阵急促的声音打破了平静:“郭法官,有人找您,领导请您立刻过去!”语速之快,令人感受到事态有些紧迫。

原来,是一位恢复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前来表达谢意。 

事情要从2007年说起。

2007年,贸易公司与煤炭公司下属洗煤厂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后,洗煤厂既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也未及时依约退回货款。为索回已付货款,贸易公司将洗煤厂及煤炭公司诉至法院。

2014年,山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判令洗煤厂退还贸易公司预付款175万余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煤炭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煤炭公司及洗煤厂未履行山西高院二审判决。2015年,贸易公司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首次执行过程中,市中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执行回款2万余元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恢复执行后,市中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执行到位7万余元,案件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此时,已历时6年,贸易公司的胜诉利益依然未从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

2024年8月,贸易公司发现煤炭公司正常运行,经营效益良好,并提供了煤炭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财产线索,再次向市中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

接收到恢复执行申请后,郭法官立即带领团队制定财产调查计划。

首先对贸易公司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财产线索进行核查,经到不动产部门查询,煤炭公司名下确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前述调查结果告知贸易公司后,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覃总显然有些灰心。

“你别着急,我们再一起想办法!”郭法官拍了拍覃总的肩膀如是说。

覃总从法院离开当天,郭法官安排我通知煤炭公司尽快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贸易公司提交的恢复执行申请中并没有煤炭公司的联系方式,查阅卷宗发现了原执行过程中某总的联系方式,试图联系后,定于三天后到市中院接受调查询问;同时也通知了贸易公司覃总到市中院,尝试执行和解。

8月12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如约来到市中院。

在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协商中得知,煤炭公司自2011年停产至今,没有履行能力。后对煤炭公司进行单方约谈,在法院执行的强制威慑下,某总如实报告财产,称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在购买煤炭公司闲置设备后至今款项未付,金额分别为300余万元和500余万元。

关键财产线索浮现后,根据贸易公司的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申请,市中院制作《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以通知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直接向本案申请执行人贸易公司履行义务。

但该通知书的送达过程却十分艰难,通过天眼查APP查询到的注册地址找到某甲公司时,公司大门紧闭,与门卫工作人员沟通也迟迟无法进门。见不到公司负责人导致《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无法有效送达。

那天,头顶的太阳格外刺眼,执行人员的眉头也是锁了又锁。无奈只好联系煤炭公司,试图从某总处了解到某甲公司的联系方式,好在经过多次尝试,拨通了某甲公司的电话,终于进了公司大门。

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均在指定期间内向市中院提出异议,根据相关规定,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2024年9月18日,市中院将两公司提出异议的事实告知贸易公司覃总,向其释法明理,并告知其可通过提起代位诉讼向两公司主张权利。当时的覃总认为此次申请恢复执行也是无济于事的。

2025年2月28日,贸易公司覃总再次到本院寻求破解之道,郭法官耐心释法明理之后,覃总被年轻、干练、严谨的郭法官打动了,尝试通过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实现自己的胜诉权利,与此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2025年7月25日上午10点,按照既定的工作计划,我正配合郭法官在法官接待室接待当事人。

“郭法官,有人来找你,领导让你来一下!”语速极快,像是发生了什么事。

原来是通过代位诉讼和财产保全实现权利的申请执行人贸易公司来向郭法官表达感谢。

贸易公司覃总说:“这个案件从审判到执行,经历了几年,先后换了三个法官。案子就像人得了不治之症,已经不抱希望了,每次来法院小李、小郝对我们都特别客气,他们抽丝剥茧,查找财产线索,寻找破局的办法。起初郭法官建议我们代位诉讼时,我们还半信半疑,不认为是一个行之有效实现债权的方式,好在郭法官对我们十分耐心,反复建议我们代位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榆次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对代位权诉讼过程中,组织调解,我们实现了权益。”

作为郭法官的助理和执行团队的一员,作为本案执行的参与者、亲历者、见证者,我再一次感受到了郭法官的人格魅力。

从首次执行的碰壁,到恢复执行的攻坚,再到代位诉讼的破局,郭法官常说:“执行不是终点,让胜诉人拿到真金白银才是。”正如感谢信中所写:“他的年轻、干练与严谨令人难忘,团队用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的承诺,让生效裁判真正有了生命力。”

每当看到当事人接过执行款时舒展的眉头,我深知,执行路上的每一次奔波、每一次坚持,都为公平正义写下了最生动的注脚。

哈佛法学教授伯尔曼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法律的生命力源自公众对其的坚定信仰,而法官正是这种信仰的忠诚守护者。

窗外松柏挺立,长春花绽放如画。

来源:晋中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