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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永济检察:卖卡挣钱?行不行?刑!
发表时间:2023/07/18 来源:运城长安网 责任编辑:牛丰田 审核人: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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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情况中,提供卡的人都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些人认为自己闲置的银行卡留着也没有用,卡里没有钱自己又不会被骗,让别人使用还能挣几个钱,殊不知,如果收购人利用收购的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就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刑事责任。

公民将持有的自己或者单位名下的银行卡、对公账户、电话卡等以出租、出借、出卖或转让等形式被犯罪分子非法使用,结算数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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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示

(1)如今“断卡行动”正在全国如火如荼地展开,该行动对于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黑灰产业链条亦是出重拳、下重手。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账户的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一定要坚决杜绝!

(2)公民应不断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财产及信息,对这些事关个人信息和财产的物品要尽到高度保护和注意义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及时注销。

(3)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端正心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情,美好的生活需要靠自己的劳动去创造,切勿不劳而获,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永济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