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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治罪”到“治理” 让轻重有别
发表时间:2024/04/25 来源:临汾长安网 责任编辑:牛丰田 审核人:靳萍

打破“构罪即捕”“以捕代侦”司法惯性思维,在提升轻微刑事案件办理质效上下功夫,确保“治罪”与“治理”相结合,真正构建起“轻重有别”的司法制度……为积极适应当前轻型犯罪上升的结构性变化,实现刑事检察工作由“治罪”向“治理”转变,临汾市永和县人民检察院注重把握轻罪案件入罪标准,将机制建设和案件办理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走出了一条轻罪治理体系“永和实践”之路。

评估指引:落实轻罪“宽严相济”的标尺

为使办案人员更好地把握宽与严的标准,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实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能够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近日,永和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首次以专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社会危险性评估工作作出量化规定,出台了《永和县人民检察院、永和县公安局关于提请、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指引》),为办案人员加强风险防控和案件管理,也为无社会危险性不逮捕决定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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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是降低羁押率、保障人权以及实现司法领域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评估指引》重点包括适用范围、指导原则、评估指标、评估方式,其中指标共分两级,即人身因素、犯罪因素和妨害诉讼因素三大项,围绕一级指标细分为60小项,遵循“定性+定量+经验”的基本方法,根据各类犯罪的特点、常见犯罪情节的轻重,综合量化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使社会危险性评估更准确、更客观、更具操作性,切实提高检警双方办案质效。

2023年9月5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无证驾驶其借来的车辆,在行驶至县城中心道路上将一名68岁老人撞成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双方达不成赔偿协议,2024年2月28日,犯罪嫌疑人白某某被刑事拘留,并在延长拘留期限后的3月7日提请永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是“一捕了之、以捕促赔”还是“综合评估、依法少捕”?这成了承办检察官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在了解案情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提审了犯罪嫌疑人,走访受害人家庭,了解了车主借车的过程,深入挖掘案件背后的事实。

与此同时,白某某案件办理过程中也适逢《评估指引》出台,为了及时有效验证评估模型的合理性,永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此案为例实际操作评估模型,经计算得分综合评定,白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将人撞成重伤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考虑其是家庭经济收入唯一来源、事实上的未成年人唯一监护人、又有认罪认罚、坦白和积极救助伤者等情节,其社会危险性程度为极低。该院遂对白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不捕绝不意味着案件了结。如何做好该案的“后半篇文章”,是摆在检察官面前最紧要的事情。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同时,检察官同步开展了一系列后续工作,有效地探索为建立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提供了科学的现实依据。

工作指引:让司法回归本源

当司法回归本源,让司法有力量、有温度,就能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筑牢坚实堤坝,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构建轻罪治理体系中,永和县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关于办理轻罪案件相对不起诉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全面审查案件相关因素,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充分考虑相对不起诉是否符合公众认知和公共利益基本要求,做好办案风险评估。他们还对常见的刑事案件相对不起诉提出具体适用标准,以更积极的举措应对已经到来的“轻罪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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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朋友间的故意伤害案例在《工作指引》的出台期间移送到该院。张某某和贺某某两人系朋友关系,因在酒后聊天发生口角,两人便互相厮打起来,经鉴定,张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该案移送到检察院后,该院第一时间运用《工作指引》,全面审查案件因素,经检委会研究决定,贺某某以暴力方式致使张某某轻伤二级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但案后贺某某积极赔偿并认罪认罚,双发达成和解,其社会危险性极低,该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中,该院摒弃以往“机械办案”的司法惯性,通过《工作指引》科学合理评估办案因素和风险,以合情合法的方式,让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在该案中展现淋漓尽致。

工作方案:填充“刑行衔接”“空白地带”

2023年6月3日凌晨,刘某某驾驶小车与在路口停靠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刘某某属醉酒驾驶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受案后,考虑到刘某某罪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永和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刘某某免于刑罚是否意味着他不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刘某某酒驾相对不起诉案是永和县人民检察院与县文明办开展协作的第一起拟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案例。不起诉并不是不诉了之。原来在3月20日,该院与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签订了《关于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明确了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的拟不起诉人要按要求完成交通文明劝导、环境卫生整治、社区志愿活动等社会公益服务。考察联系单位由专人负责对拟不起诉人开展全流程的监督考察,根据拟不起诉人的服务态度、服务时长、综合表现等内容,形成社会公益服务考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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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车,让我后悔不已。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机会,我一定会吸取此次教训,积极配合,以身为例劝导身边亲友绝对不能酒后驾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会签会上真诚忏悔道。

“社会之所以需要法治就是因为光靠自律是不够的,还需要制度化的、自动化的管理机制,让人既能明确预期,又能感受到法律约束,从而实现行为的自我校正。”永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建立说。

工作中,该院以思想破冰引领工作创新,积极引导广大检察干警转变理念,以“相对不起诉+志愿服务”有效填充“刑行衔接”的“空白地带”,促使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他们以机制破题带动工作规范,以惩教结合的方式探索公益服务新途径,探索扩展延伸“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机制的适用范围,实现检察办案和基层社会治理方式的新突破。同时,他们逐步建立完善督查抽查、效果评估等制度机制,不断拓展巩固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成果,确保既让被不起诉人实实在在沉下去志愿服务、真诚认罪悔过,又真真正正参与“货真价实”的服务,最终以务实、重行、高效的举措共同推进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社会志愿服务工作。

始终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作为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坚持以“如我在诉”的态度办好群众身边小案,确保将“小案”办出大成效,把“小事”做到暖人心,更实促进“治罪”与“治理”并重……如今,把“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融入“轻罪治理各环节”成为了永和县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的一致共识。

来源:临汾政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