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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晋城公安开出首张 “罚单”
发表时间:2023/01/12 来源:晋城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相关联的违法犯罪,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支撑和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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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0日,高平市公安局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实施后晋城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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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23年1月9日,高平市公安局接晋城市局涉诈违法线索称:高平市辖区内有人出租出借本人支付宝账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

接到线索后,高平公安高度重视,原村派出所在刑侦大队反诈中心的协助下,所队联动,通力合作,快速锁定嫌疑人身份,并依法对其进行询问。

经查,违法嫌疑人张某为了牟取小额利益,在明知李某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出租出借给李某使用,并从中获利50元。经反诈中心核实,张某出租出借的支付宝账号涉嫌北京一起金额18万元的诈骗案。

张某的行为涉嫌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因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高平公安依法给予张某罚款五百元之处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

警方普法

2022年1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正式实施。作为公民,你一定要知道以下法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广大群众切不可将自己的手机卡、QQ号、微信号等通信工具以及银行卡、支付宝账号、微信号等支付工具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同时,要积极下载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提高反诈意识,一旦发现被骗,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来源:晋城公安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