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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薪”不小办,“薪酬”解“心愁”
发表时间:2024/12/18 来源:太原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个人提供劳务后被欠薪的情况时有发生,雇主在支付工资时往往以各种理由“花式”拖欠劳务费,劳务纠纷未解,劳务费用难讨。万柏林法院致力于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推进基层社会治理,让新时代“枫桥经验”这一“东方之花”在河西大地绽放生机与活力。且看不小办的小“薪”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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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物流小哥的“薪事”

案情:2024年1月1日起至1月8日,原告杜某带人受雇于被告李某在小店区某物流园装卸快递,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服务,每个班次工资为人民币300元整。被告在原告提供劳动服务完成后,未能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原告的劳动报酬,共计22个班次的工资,总计人民币6600元整。后被告在2024年1月8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李某140109********6836, 今用杜某二十二人,一个人300元,于1月18号清,已给3000,还欠3600元,于1月18号还清。”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某支付劳务费3600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在被告指定地点提供劳务,双方构成劳务合同,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在1月18日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3600元。

案例二:装修瓦工的“薪愁”

案情:2024年2月,原告温某给被告吴某在太谷农大家属院和某书院铺贴地板砖、墙砖2户,共计产生劳务费11036元,被告已支付其中2620元,现剩余8416元劳务费未结清。原告向法院提供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发消息讨要劳务工资。被告称目前周转困难,日后必结。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劳务费未果,故诉至我院请求依法判决。

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某支付欠付劳务费8416元。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欠款应当及时清偿。原告在被告处为被告铺贴地板砖、墙砖,原告为被告付出劳务后,应当取得相应报酬。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主张劳务费,被告予以认可。现原告主张劳务费841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项目管事的“薪愿”

案情:原告郭某自2023年6月13日至9月25日止,受雇于被告范某在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县乡公路某改造工程做现场协调管理工作。原告郭某(乙方)与被告范某(甲方)于2023年6月13日签订《用工合同》约定乙方劳务报酬按15000元/月结算;双方劳务关系解除时,甲方据实结算乙方未结的劳务报酬,并一次性付清给乙方;落款有原被告双方的签字捺印。期间,被告两次分别支付原告2000元,2023年7月24日微信支付原告3000元劳务费。案涉工地于2023年9月9日停工,原告于2023年9月25日离开案涉工地后被告未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劳务费43806元。

裁判理由: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在被告指定地点提供劳务,双方构成劳务合同,被告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依照《用工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及原告陈述的用工时间,确认案涉劳务费50806元。被告共支付原告7000元,原告称其中4000元为过路费、油费,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陈述不予采信,核减原告收到被告7000元后,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43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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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无小事,件件系民心。守护好劳动人民的辛苦钱,解决好群众的“薪愁”问题,不仅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万柏林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不断加深落实涉民生案件的立审执力度,弘扬“枫桥经验”,高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真正做到踏踏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实实在在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

来源: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