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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有旧账”怎么算?上党区法院“助攻”
发表时间:2023/04/11 来源:长治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近日,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荫城人民法庭在处理一起因13年前的“虚有旧账”而引发的合同纠纷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发挥“法院+多元解纷”体系的源头预防、前端治理活力,综合使用网格管理平台、行业联调机制,有效推进矛盾纠纷在“家门口”化解,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纠纷起因

2023年原告山东A经贸公司向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荫城人民法庭递交起诉材料,将位于法庭辖区内的山西B煤炭公司列为被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煤款525082元及利息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山东A经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称,2010年1月,该公司向被告山西B煤炭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汇款100万元用于购买煤炭,随后B公司给A公司供煤376.6吨合计金额274918元,之后其再未销售煤炭给A公司。2010年5月,B公司委托案外人C集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退还A公司款项20万元,目前尚欠525082元未予返还。

合力化解

在了解案情后,荫城人民法庭认为,该案源于十多年前企业煤炭交易的陈年旧账,情况复杂,变数较多,不宜贸然进入诉讼程序,且B公司也表示,公司账目上并不显示欠A公司的款项,并希望先行调解。据此,荫城人民法庭决定实行诉调分流,将这一案件委派给驻庭调解员先行处理。

驻庭调解员接案后,经过详细阅卷,发现该案虽然涉及金额较大,但A公司递交的证据却寥寥无几,仅有2010年1月其向B公司转账100万元的银行明细和退还20万元款项的收据证实其主张。经过多次合议,调解员与指导法官认为,企业财务账目繁细复杂,本案证据材料绝不可能仅这几页,要想处理好本案,必须继续“深挖”背后的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才能清楚下一步的工作方向。

在这一思想主导下,荫城人民法庭指导法官、调解员邀请辖区基层治理单位工作人员,与B公司一道,共同对这笔涉及13年之久的陈年旧账进行多次深层梳理。同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远在山东的A公司代理人多次进行远程视频了解情况,确认事实。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B公司找出了2010年6月给C公司的一笔525082元的转款手续,终于让本案事实浮出水面。

原来,2010年6月,A公司向C公司购买煤炭,欠付煤款,于是电话通知B公司将剩余应退的50余万元煤款转付至C公司账上,加上原告已付给B公司的煤款274918元,以及C公司受B公司委托退还A公司的款项20万元,事实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之间的100万元“煤款”已全部清账,所谓欠款并非事实。在充足的证据面前,A公司承认因为公司负责人几经更换,且财务记账不及时,才导致多年后公司清理账目时旧账未消,引发本次诉讼。

最终,A公司撤回了起诉,并就这次“虚有”的诉讼向B公司表达了歉意。

法官说法

实事求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本案中,正是基于这一原则,审判法官与调解员紧密配合,严格落实最高法关于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督促当事人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并提供给法庭,并多次与原被告核实案件细节,最终还原了案件事实真相。

首先,本案充分运用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中的远程调解功能,为当事人特别是远在山东的原告方减轻了交通、住宿成本等诉累,同时积极开展诉前纠纷化解,为当事人节省了诉讼费用,为法院节省了司法资源。

其次,承办人员为查明案件事实,督促当事人积极收集提供证据,最终通过被告补充的关键证据还原了事实真相,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将一起极有可能败诉的案件真相大白、水落石出,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案结事了。

其三,本案中人民法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实行审判与调解高效衔接,与基层治理单位协调配合,不仅有利于审判工作开展,也更利于推进诉源治理,解决纠纷矛盾。  

来源:上党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