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源法院法官刘璐说,因该公司提交的《财产申报表》与调查不符,经申请人申请,正式委托财务调查员介入案件。
经财务调查发现:宸某公司存在通过虚减存货、伪造财务报表等方式隐匿财产的行为,且多笔款项在无交易背景下直接在关联企业账户间划转。
晋源法院初步认定宸某供应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石某的行为已构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起财务调查员协助执行案件不是孤例。
面对企业通过隐匿财产、财务造假等方式规避执行的现实难题,太原中院自2021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探索建立“财务调查员”制度,引入专业会计力量参与执行调查,形成了一条“专业辅助、精准识别、高效执行”的反规避执行新路径。

该制度实施三年来,已在173起执行案件中发挥关键作用,查实体外循环资金达6亿元,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对“失信者”,协助查实“影子账”
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但通过伪造账目、转移资产、设立多套账簿等方式故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
此类行为往往披着“经营困难”的外衣,极具隐蔽性。
面对复杂的财务伪装,普通执行法官难以甄别。太原中院首创财务调查员制度,对被执行人的资产流向、财务状况进行系统性核查,帮助执行法官穿透账目表象、识别“影子账”,使执行措施更加有的放矢。

在某家居市场案中,该市场账户无资金流转,表面看似“执行不能”,但经财务调查员核查五年内560本账册及上万条流水后,发现其存在高达5.8亿元的资金体外循环,企业实际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截至目前,财务调查员已参与调查执行案件173件。其中,46起案件通过调查发现财产线索后顺利执行完毕;39起案件在财务状况查实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7起案件因发现隐匿、转移财产等拒执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此外,财务调查员制度还助力追加被执行人。在一起案件中,财务调查发现公司与其关联方存在财务混同等问题,据此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打破“有限责任”屏障,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
二、对“失能者”,审慎对待、分类施策
与“失信”相对的是“失能”,即被执行人确实缺乏清偿能力,并非主观恶意逃避执行。传统执行模式下,由于缺乏专业财务评估,常将“失能”误判为“失信”,导致对企业采取过度强制措施。
财务调查员制度的另一大价值在于:通过专业财务调查手段客观评估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实现“执行不能”的精准识别。
当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于根本无履行能力、符合移送破产条件的“失能”企业,加大执破协同力度,通过“执转破”有效推进市场出清。

在已办结的财务调查案件中,有65起经调查确认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移送破产程序;另有部分案件虽未完全执行到位,但申请执行人全程监督法院执行过程,也让申请执行人“执行回了明白”。
同时,对于确属经营困难但暂时履行困难的“部分失能”企业,法院在财务调查基础上采取“善意执行”策略,促进执行和解,既有效维护债权又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三、在“失信”与“失能”之间划出清晰红线
太原中院的“财务调查员”制度,用专业知识丈量诚信边界,以机制创新破解执行困局,在“失信”与“失能”之间划出清晰红线——对“失信者”,绝不手软,坚决打击;对“失能者”,审慎对待,分类施策。

财务调查员机制实现了“执行不能”与“规避执行”的精准区分。传统方式难以判断企业是“无力偿还”还是“有意逃避”,专业财务调查则能通过现金流、资产负债比等财务知识,客观评估企业真实偿债能力。
此外,提供了民事执行与刑事追责的证据衔接。以往因证据门槛高,拒执罪移送难、立案难。财务调查在法院监督主导下进行,以其专业性和客观性,为拒执罪提供基础证据,形成了“民事执行——财务调查——刑事威慑”的闭环,增强了司法执行的震慑力。
正如一位申请执行人所言:“没执行回钱,也执行回了明白!”
来源:太原中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