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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撤销”案:法院为何驳回诉求?
发表时间:2025/12/16 来源:朔州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近日,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财产协议纠纷案。原告谢某以“胁迫签订”为由,请求撤销与被告杨某的《婚内财产协议书》,但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求。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更引发了对婚姻中财产权益保护的思考。

微信图片_2025-12-16_105723_488.png案件回顾

协议签订背后的争议

2020年,谢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然而,谢某主张该协议是在杨某采取暴力手段胁迫下签订的,并提供了照片、医院病例等证据试图证明其“非自愿”。

与此同时,杨某辩称,谢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将夫妻共同房产擅自转让至其母亲名下。我院在2024年作出的判决中,已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撤销了谢某的转让行为。

法院判决

协议有效,撤销诉求被驳回

2024年8月11日,谢某与杨某共同至代理人处,再次确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并明确表示无胁迫行为。法院结合双方陈述及证据审查认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双方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协议经双方签字按印,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谢某提供的照片、医院病例等材料,无法直接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情形;而其调取的派出所出警记录显示,双方冲突发生于协议签订后,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最终,法院认定谢某要求撤销协议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律启示

婚内财产协议如何有效签订?

书面形式是前提: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难以举证。

意思表示需真实:协议需双方自愿签订,若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可依法申请撤销,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内容合法合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例如不得约定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等条款。

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