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盂县人民检察院王某某养老诈骗典型案例
发表时间:2022/06/23 来源:阳泉长安网 责任编辑:刘勇 审核人:靳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甲于2017年3月13日去世。王某甲生前为阳泉市盂县某某机械厂退休职工,退休月工资3107.4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王某甲去世,仍冒领王某甲的退休工资至2018年7月份,共计50343.14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属于2021年4月13日将冒领的50343.14元全部退还给阳泉市盂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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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盂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线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侦查,2021年4月27日以王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阳泉市盂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于2021年11月2日向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阳泉市盂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8日以(2021)晋0322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书对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二、检察履职

阳泉市盂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件时,坚持案件办理与社会治理并重,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形成刑事检察监督与行政行业监管合力,弥补行业监管漏洞,督促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对社会保险金发放的实质性审查。

同时,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涉养老诈骗犯罪,开展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线上线下宣传活动。深入各银行网点、老年人较多的社区、保健品店周边、老年公寓等地通过张贴海报、现场讲解方式进行宣传,将以“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代办“养老保险”、开展“养老帮扶”等为名实施的诈骗详细向过往群众进行宣讲,确保宣传对象精准化,宣传活动走深走实。同时广泛接收群众举报线索,公布12309检察举报电话,并设置举报箱,推广12337智能化网络举报平台,引导老年人提高防骗意识,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

三、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冒领养老金的行为还包括:遗嘱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遗嘱抚恤金;冒用他人档案资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退休人员被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按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伪造死亡证明、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费手续骗取养老金等多种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被告人冒用已故老人名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涉案金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根据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造成本案的原因一方面是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存在监管疏漏,另一方面是个别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甚至认为骗取养老保险是赚政府的钱,从而利用监管漏洞,冒领钱财,最终触犯法律。因此,为预防社会保险诈骗犯罪,检察机关一是要定期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督促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各类保险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对于监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及时弥补监管漏洞,做到行业清源,确保参保人员依法享受保险待遇,社会保障资金良性循环。二是在办案中要注重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既要让被告人了解自身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其认罪悔罪;还应加强普法宣传,增强群众法治意识,促使人民群众知法守法。

来源:阳泉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