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化解矛盾″是"枫桥经验″的精髓。近年来,长治中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探索完善诉源治理调解机制,创新打造多元解纷服务体系,不断延伸矛盾纠纷治理触角,全面推进全方位调解工作,走出一条高效、便捷、多元化解纠纷的新路径,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和获得感。

近期,民三庭法官刘潞攀就调解了多起涉侵权案件。经其释法说理和耐心劝导,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履行,实现了"胜负皆服″,有效发挥了调解在防范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停运损失似无解,法情结合终妥帖
2023年2月14日,常某驾车行驶在潞泽街变道时,与驾驶出租车的王某发生碰撞,经交警队认定,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的出租车于2023年2月28日早上8时被送修,2023年3月5日下午6时提车。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常某赔偿营运损失及交通费共计3400余元。一审法院认定停运损失为480元/日,共修理5天10小时,并据此判决侵权人常某赔偿王某停运损失2600元。常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
二审审理过程中,常某认为维修时间认定过长,在车辆损坏并不影响运营的情况下,5天多的停运损失不符合实际情况。庭审过程中,刘法官充分了解了车辆修理的全程与细节:事故发生之初,双方曾协商赔偿2日停运损失,但王某确实对车辆损坏部位有原厂原件的要求,以及结合修理店实际运营情况,故实际修理比预期时间略长。刘潞攀法官敏锐地认识到,单纯办案而言,一审判决并无不妥,但上诉人又确实有些委屈。原被告诉诸法庭,损失数额并非绝对不可协商,似乎也只是要个说法,认个"对错"死理。找到问题症结,刘法官耐心析理说法,最终双方矛盾缓和,当庭签订调解协议并微信支付1800元,握手言和。
侵权案件涉伤亡,互谅互让当赔偿
2021年9月,冯某因拉运货架之需要找到从事货物拉运行业的孙某。孙某用其自有货车拉货过程中,因货架抽屉掉落,冯某让之停车,并上货车后车厢用手扶着货架。随后车辆上台阶时产生晃动,冯某从车上摔落,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冯某家人诉至法院向孙某主张赔偿权利。一审法院以孙某侵犯生命权为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判决孙某承担原告各项损失的50%共计40万余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
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围绕该起案件究竟属于无偿帮工还是有偿雇佣进行了激烈辩论。由于双方均未形成证据优势,部分事实难以查清,致使法律关系不明确。如果草率作出结论,极易形成信访隐患。刘法官经庭前仔细阅卷与开庭充分审理,多次与当事人沟通、释明法律规定,结合实际赔偿情况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10万元赔偿,随后分期再行支付10万元,双方权利义务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从事审判工作二十余年来,刘潞攀始终坚持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化解矛盾纠纷为核心,以高度的体察力与亲和力面对案件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发挥调解职能作用,以专业的精神、接地气的方法化讼止争,交出了一份又一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司法工作时代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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