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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对象“人间蒸发”?沁源县检察院精准监督解决从“判决”到“报到”衔接疏漏
发表时间:2025/10/17 来源:长治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近日,沁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社区矫正对象罗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监督案件时发现,因审判环节一份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的缺失,以及法律文书送达的疏漏,导致本应接受社区矫正的罗某在判决后“人间蒸发”,最终面临收监却至今在逃的窘境。该案暴露出跨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从“判决”到“报到”环节存在的衔接漏洞。

据了解,2025年6月,罗某因盗窃罪被湖北省武汉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判决,罗某应于同年7月2日起,回到其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沁源县接受社区矫正。然而,截至7月13日,罗某始终未到沁源县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其登记的手机号也已停机。经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未在我省内发现其活动轨迹。

因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2025年8月,沁源县司法局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9月初,武汉市某区法院裁定撤销罗某的缓刑,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期。但截至目前,罗某仍未归案。沁源县检察院检察官走访调查发现,罗某的家庭情况特殊,其随母亲迁户至沁源后,早在2014年就因家庭矛盾离家出走前往武汉,与家人断绝联系近十年。其家人对其在武汉的生活一无所知,且在判决后也未收到任何通知,无法督促其报到。

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指出,本案中两个关键环节的缺失为罗某故意不报到、理应承担法律后果埋下了重大隐患。其一,原审法院在判决前,未依据社区矫正法委托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对罗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未能核实其虽户籍在沁源但早已不在此实际居住的情况,导致“纸面执行地”监管落空;其二,法院未按规定将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导致监督介入滞后。

针对此案暴露出的普遍性问题,沁源县检察院建议,审判机关应严把“源头关”,对户籍地与常居地不一致的被告人,审慎核实其真实居住情况;检察机关需强化“过程监督”,对程序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同时,应推动建立法院、检察、司法、公安之间的跨地区信息共享平台,打通“信息壁垒”,筑牢社区矫正的全链条责任闭环,避免形成“失管地带”。

来源:山西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