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精神,常态化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凝聚司法合力,维护司法公正,3月24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赵斌主持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宋晋民受邀列席。

赵斌对宋晋民列席审委会表示欢迎。他指出,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司法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是法检两院业务沟通交流、相互学习提高的重要平台,对于促进人民法院进一步规范审判程序、提升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有重要意义。
宋晋民指出,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方式之一,是检法两家沟通交流的重要平台,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工作机制,加强良性互动、转变司法理念、维护司法权威,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会上,承办法官汇报了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合议庭意见。宋晋民检察长在认真听取案件汇报后,代表检察机关从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社会影响、量刑建议等方面发表了检察意见。审委会各委员在综合考虑审理报告和检察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最终表决形成决议。
运城法院与运城检察机关将持续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加强法检良性互动,凝聚司法合力,统一司法尺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促进案件质量提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共同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运城实践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什么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是检察机关履职的重要方式,是落实“两高”《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相关背景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列席”。
2004年,中央提出“健全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018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要求,“常态化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来源:运城中院、运城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