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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大盗”团伙被“团灭”!细节曝光!
发表时间:2023/11/27 来源:长治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长治公安牢固树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

聚焦主责主业

将打击涉企违法犯罪、服务企业发展

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

全力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近日

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

成功摧毁一个专门盗窃企业财物的犯罪团伙

涉案金额逾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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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自今年6月份以来,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连续接到多起某公司施工材料被盗报案,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频发的盗窃案件,不仅使受害企业损失严重,更严重破坏了辖区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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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县公安立即抽调精干警力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侦破工作。经过细致走访调查,专案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目标一致,作案手法也十分相似,很可能为同一伙人所为。由于案发地点偏僻,无工作人员固定值守,加之现场没有遗留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侦破工作一度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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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案民警迎难而上,围绕案发地展开了大规模的摸排走访,并对发现的可疑线索进行了多维度的分析研判。经过连续多日的艰苦奋战,民警最终锁定宇某、常某、王某等6名男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即蹲守布控予以全链条打击,将其悉数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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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这个盗窃犯罪团伙以亲属、同乡关系为纽带,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并形成“盗销一条龙”的作案模式。从今年6月至11月,宇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于夜深人静时多次潜入受害企业,疯狂盗窃施工材料,涉案金额达100余万元,得手后随即销赃至犯罪嫌疑人张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共计非法获利50余万元。

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普法时间

明知是非法所得,仍然收购、代为销售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长治公安

以优化营商环境为着力点

心系企业安全需求

聚焦护企安商

零容忍 出重拳

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

全力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



来源:平安长治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