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猥亵儿童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传统的法律理念和司法实践将猥亵儿童的“猥亵”限定为具体的接触行为,即只有行为人实施了客观具体且与被害人有肢体接触的行为,方属于猥亵儿童。
但近年来在网络环境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隔空猥亵”新动向。行为人并未与被害儿童有任何肢体接触,而是通过网络聊天方式诱骗、威胁被害幼女拍摄淫秽视频、裸体照片。
如依然拘泥于传统的办案理念,显然难以判定该行为是“猥亵”。2018年11月,最高检通过制发案例,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进行“隔空猥亵”行为,确立了与接触儿童身体猥亵行为同罪追诉原则,形成了对“隔空猥亵”的有力打击震慑。
近日,阳泉市矿区法院少年法庭就公开宣判了这样一起"隔空猥亵"案,这也是阳泉市判处的首起"隔空猥亵"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期间,位于外省的被告人孔某为追求心理刺激、发泄个人性欲,用其手机以发红包为幌子,诱使多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学生加入其所建的微信红包群。
之后,孔某又通过添加群内好友的方式,与多名未成年女学生微信私聊,以发红包为诱饵引诱未成年女学生与其裸聊,或要求对方发送个人的裸体照片或视频,均被拒绝。其中,在被阳泉市的两名被害人王某、杨某拒绝后,孔某分别向二人微信发送多张其个人下体照片、网络下载的淫秽照片和视频等,并用微信发送淫秽语言、给被害人王某打电话等方式继续骚扰,给二被害人心理和精神造成了巨大伤害。
裁判结果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主观上以寻求刺激和发泄性欲为目的,对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心理健康及性羞耻心造成了实际侵害后果,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故依法判决被告人孔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条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易受伤害等特点,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在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的,无论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也不论行为人是否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该类边缘性行为均被认定为猥亵犯罪。司法机关今后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类似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法官提示
防范“隔空猥亵”侵害未成年人这一新型犯罪,既要求未成年人的家长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正确开展家庭教育,避免未成年人过多沉溺于互联网,也要求学校和其他部门围绕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防范性侵等方面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还应强化网络执法、取证力度,有力地斩断借助网络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让未成年人受到更坚实全面的司法保护。
来源: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