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2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正式实施以来
长治公安全力落实相关法条法规
依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
以实际行动守护群众“钱袋子”
先后开出6张“反诈罚单”
......

案例一
2022年12月14日,长治市公安局故县分局接到涉诈线索:朱某等人利用GOIP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办案民警快速锁定了嫌疑人,打掉了这个违法搭建GOIP设备的团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名。
经查,自2022年11月至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周某和杨某在长治市潞州区出租屋内架设GOIP设备,以帮助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三人共非法获利一万余元,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人杨某、李某、朱某、刘某4人将实名办理的网络宽带路由器提供给他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数千元不等。杨某等4人的行为已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上述4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案例二
长治市公安局高新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某网络交易平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人李某利用该平台收集大批量手机号码,并搜索出手机号对应的微信、QQ号码,将微信、QQ号码加为好友后拉入指定微信、QQ群内,从中非法获利3477元。
李某的行为已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没收其违法所得3477元,并处罚款3477元。
案例三
2023年2月13日,武乡县公安局接到线索:李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系涉案卡。民警迅速开展线索核查工作,发现这张涉案卡流水有频繁入账、出账,涉及全国多起诈骗案。
经查,违法行为人李某于2023年1月29日,向他人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并在对方实施犯罪活动时提供了银行密码、手机刷脸验证等帮助,该卡涉案资金流水共计18万余元,李某从中非法获利1900元。
李某的行为已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武乡县公安局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1900元,并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900元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示
请大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妥善保管好个人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
不出租、出借、出售
不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
不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若发现买卖“两卡”行为
请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来源:平安长治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