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鲁区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石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彰显了法律威严。
2021年12月,被执行人石某找到申请执行人王某告知其自己的公司准备承揽某矿的土石方剥离工程,问申请执行人王某是否愿意合伙投资入股,王某同意入股后,于2021年12月30日向石某公司汇入30万元投资款,后石某及其公司未承包下某矿的土石方剥离工程,也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不退还王某投资款,故王某将石某及其公司诉至平鲁区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由石某及其公司退还王某30万元,并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15400元,共计315400元。具体给付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前给付150000元,2023年5月31日前给付1654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石某及其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履行给付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依法向石某及其公司送达执行文书后,石某一再推诿拒不履行,随之电话也处于失联状态,抱着无所顾忌的态度。2月2日,在得知石某的具体行踪后,平鲁法院执行局紧急调动警力顶风冒雪前往右玉县将石某拘回法院,并对其说服教育,讲解法律规定,告知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但石某态度坚决,拒不执行给付义务。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鲁法院依法对石某作出司法拘留予以惩戒。
今后,平鲁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用足用活强制执行措施,有力打击拒执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