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泽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刑罚变更案,被告人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多次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被告人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及人身危险性,泽州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6年11月18日,期间由其住所地社区矫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司法局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按照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林某某应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教育活动、公益劳动等。

林某某虽然信誓旦旦作了保证,但潜意识里还是未把社区矫正当回事,不按规定参加学习,经教育后拒不改正,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训诫。
被训诫后,依然不遵守相关规定,总是以在外打工、旅游为由不按时参加公益劳动,又被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警告处分。
受到两次训诫、两次警告的林某某仍不改正,焦作市中站区司法局便向泽州法院提请撤销对林某某的缓刑。

缓刑是个什么刑
缓刑就是缓期执行所判决的刑罚。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由法院宣告定罪处罚,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收监执行。
也就是说,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了相关规定,所判刑罚就不再需要收监执行。
可以说,缓刑是一个给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
另外,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泽州法院于2023年5月11日作出裁定,对罪犯林某某作出宣告撤销缓刑五年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考虑到跨省份办案及宣告撤销缓刑后,罪犯可能脱管漏管,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和社会风险性,泽州法院在宣告撤销缓刑的同时下发了收监执行决定书,并在第一时间联系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介入监督收监执行工作,后在两地公、检、法、司共同协作努力下,于当日及时将罪犯林某某送入焦作市看守所收监执行。
法官提醒
判处缓刑不等于无罪释放,不等于无限度的自由,社区矫正对象虽无高墙束缚,但绝不可触碰无形“高压线”。
林某某被宣告缓刑,本应该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积极配合监管,但其心存侥幸,不服从监管,必须为自己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买单”。
在此告诫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要心存对法律的敬畏,珍惜改过自新机会,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规定,切莫再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否则终将自食苦果。
来源: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