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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身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
发表时间:2024/12/26 来源:朔州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健康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分为三个第四级案由,即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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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朔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但在该案庭前举证答辩期间,被告保险公司对该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人身保险合同中人的寿命和身体不属于标的物范畴,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 院 审 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为朔州市朔城区人,住所地在朔城区,故朔城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依法驳回被告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法 官 说 法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是解决纠纷的首要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和被保险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在确定管辖权时,需要查明被告住所地、考虑被保险人住所地以及遵守诉讼管辖约定等。通过合理的管辖权确定,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来源:朔州朔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