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切实增强军人军属的荣誉感、获得感,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八一”建军节前夕,深入开展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就医权益保障为切入点,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落实对涉军优抚对象的优待政策。
通过实地走访、询问群众、拍照取证等方式,公益诉讼检察干警对军人军属在就医时是否享受优先优待的情况开展了专门调查,发现辖区内有四家公立医疗机构未在取药、收费等窗口设置军人依法优先标志或未将涉军优抚对象列入就医优待服务范围,致使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就医优待权益时造成阻碍,不利于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

针对调查掌握的问题清单,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行政部门就辖区内军人军属就医优待权益的落实情况开展座谈沟通,与会各方就加强日常协作配合、开展拥军优属宣传、完善军人军属就医优待服务、保障军人军属权益等达成共识,形成部门协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同时,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结合发现的问题,分别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切实履行保障军人军属医疗优待职责,依法开展军人权益保障专项行动,督促有关单位在显著位置张贴、摆放军人优先优待标识,规范设置涉军优先人员范围及优待内容,为涉军优抚对象提供优待服务;加强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推广拥军优属宣传标语,宣传军人依法优先相关政策,营造敬军爱军的浓厚氛围。
军人肩负着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依法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助力营造全社会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氛围,为新时代强军事业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四十九条: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金融、交通、参观游览、法律服务、文化体育设施服务、邮政服务等方面享受优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军队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退役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并对参战退役军人、残疾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
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医疗方面享受的优待包括: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龄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来源:临汾尧检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