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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一群护“花”使者
发表时间:2024/06/17 来源:太原长安网 责任编辑:靳萍 审核人:申末娥

说到孩子,人们总能想到清晨的第一缕阳光、刚刚展翅的鸟儿、初初露头的花苞、亟待浇灌的小草,想到未来、希望、无尽的可能,激发出内心的无限怜爱,但想要孩子茁壮成长,却需要社会各界的倾力守护。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守护民生权益,太原市万柏林法院开展“惠民护企”专项执行活动,全力兑换当事人诉讼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近日,万柏林法院执结了两起涉及未成年人的纠纷,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忘考虑孩子今后的健康发展,用心用情促成案件圆满执结。

案例一  离婚纠纷执行案

01 前情提要

大强(化名)与阿珍(化名)于2019年登记结婚后,育有一子。但因双方婚前对彼此缺乏了解,婚后矛盾频发,无法继续,阿珍向万柏林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人感情破裂、分居两年,离婚已成共识,但婚生子小强(化名)由谁抚养,二人各执己见、互不退让。审理时根据大强与阿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综合孩子年龄尚小、随母亲阿珍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等多方因素考虑,最终判决婚生子小强由阿珍抚养,生父大强按月支付抚养费。

判决生效后,大强并未按约履行,而是在未告知阿珍的情况下带着小强独自离开,自此再无音信。阿珍多次联系未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 执行过程

执行立案后,承办法官张茹铂立即向大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大强仍未履行义务、也未至法院说明情况。据阿珍了解,大强与孩子小强暂住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毛家村,执行干警即刻前往调查情况,并隔着当地一所幼儿园的栅栏见到了小强。

确定了大强与小强的具体位置后,干警们并未直接上门,一是因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对小强本身已有影响,直接上门难免激化矛盾,对保护小强的生长环境无益;二是大强与阿珍的矛盾点集中在年仅四岁的小强的抚养权身上,未成年人不得作为强制措施的具体对象,强制执行的方法也不利于小强对父母感情的维系,因此,还是要以积极沟通、释法说理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思路。

本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执行团队先后三次前往广西,积极与大强取得联系,希望能够从法理、情理的角度说服大强同意调解。通过几次上门寻找、电话沟通、短信说理,大强也有了从一开始的拒不见面,到勉强同意在阿珍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干警对话的转变,但对于执行法官张茹铂提出的调解诉求,大强始终不肯同意。经执行团队分析,想要大强与阿珍面对面的沟通小强的抚养问题,根本点在于解决大强的心结。

“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法官基于孩子的成长需求、你与阿珍的现实情况做出的最好的处理,作为小强的亲生父母,你与阿珍对小强的爱是一样的,虽然无法给小强一个完整的家庭,但都希望小强能够快乐的长大。事情如果始终僵持在现在这样谁都不肯退让的地步,对孩子的影响一定是负面的。换一种思路,抚养权虽归女方,可你还有探视权,阿珍也承诺绝不干涉小强和你的正常往来,今后你依旧可以陪着孩子一起长大……”

在执行法官张茹铂苦口婆心的劝导下,大强最终同意带着小强回到太原,在万柏林法院的见证下与阿珍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了履行判决、签订协议的友好结果,小强也重回母亲怀抱,未来将在母亲阿珍的精心呵护、父亲大强的定期探视下慢慢长大。

03 法官有话说

抚养权和探视权执行是目前执行工作中的难点,这类案件虽然案情简单,但自身具备不同于一般民事执行案件的长期性、易变性等特征,在执行过程中通常面临更多的现实困境。如何在尽可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与成长环境的前提下消除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避免离异家庭矛盾进一步升级,一直是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问题。

本案中,执行干警始终秉持刚柔并济原则,以耐心化解重重困难,以共情赋予法理温度,多方开展和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重归理性,达成和解协议,既避免了夫妻关系破裂后矛盾升级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又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案例二 抚养费纠纷执行案

01 前情提要

2010年,大豪(化名)与小美(化名)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子小豪(化名)由母亲抚养,大豪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小豪年岁渐长,已到入学年龄,但小美听力二级残疾,自身劳动能力有限,要在照顾小豪日常生活的情况下支持小豪求学,即使有大豪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也依旧捉襟见肘。

为此,小豪与小美希望大豪能够适当增加抚养费,在生活、学习、教育等方面多负担一些,直至小豪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并诉至法院。万柏林法院2022年作出判决:被告大豪每月支付原告小豪抚养费1500元至小豪独立生活之日为止。该判决书已生效。

02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大豪始终未向小豪支付抚养费,面对生活压力,小豪与阿珍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万柏林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手续,但大豪始终不予回应。经承办法官冯世才了解,大豪在某煤矿上班,为避免加深这个已破碎家庭的矛盾、尽力修复大豪与小豪的父子关系,承办法官团队向大豪所在工作单位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其单位领导的协助下取得了与大豪面对面沟通的机会。

大豪认为,在与小美离婚后,他作为父亲按时支付抚养费已尽到了基本责任,二次上调抚养费他不能理解也不愿意支持。承办法官冯世才了解症结所在后释法说理、动之以情,将小美与小豪的生活困境详细说明,大豪最终表示今后会优先考虑孩子的成长情况,及时履行抚养义务,并一次性当场交付全部案款,圆满解决了此次纠纷。

03 法官有话说

抚养费是保证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必须费用。未成年子女在身体上尚未成熟,无法通过自身劳动达到独立生活,其生活完全依赖于父母。父母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支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以弥补仅由一方抚养的经济困难,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抚养费也可以体现对未成年子女的重视,有利于维系亲子关系,减少孩子的心理负担和焦虑,为孩子提供相对稳定和安全的生活环境。

本案中,执行法官冯世才始终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以解决双方纠纷、打开双方心结入手,主动作为,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及时兑现权利人权益,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最终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法官提醒:

追求幸福是每个人应有的权利,但父母的纠葛不应让孩子买单。无论是否共同生活,都要尽力承担起为未成年人子女营造健康、稳定成长环境的责任,不应将抚养费和探视权作为处理矛盾的筹码,更不应当将抚养费视为表达“爱”的唯一途径,而要切实关注未成年人成长需求、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努力构建文明和谐的亲子关系,共同呵护未成年子女茁壮成长。

来源: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